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近3年来审结的影视作品委托制作纠纷案深入调研后发现,影视作品委托制作中存在的成果质量标准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和权益维护意识薄弱等4个问题导致此类纠纷案件频发。
成果质量标准不明确。在有些案件中,合同中仅约定“受托方必须以高标准完成整个拍摄、制作和播出任务”,对于拍摄质量、播出效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均没有形成一致认可的、具有可操作性、较为客观的衡量标准,使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影视作品是否合乎验收要求各执一词,法院也无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影视作品予以鉴定。
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实践中,考虑到长期合作所形成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双方在提供制作脚本、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变更交稿时间、支付前期报酬等关键环节,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进行协调与沟通。这种以非书面的方式履行或变更原影视制作协议的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但却忽视了潜在的交易风险,也无形中为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
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有的委托方作为被告会以影视作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予以抗辩并申请鉴定,甚至主张受托方制作的影视作品对其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恶劣影响,故而提出反诉,要求受托方赔偿损失。从案件最终查明事实和审理结果上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在被诉之时,已经将影视作品播出、使用或者基本实现了其合同目的,同时其反诉、申请鉴定等诉讼行为或则缺少直接的证据,或企图拖延履行报酬给付义务。委托方此类恶意利用法律程序,规避合同义务的诉讼行为不仅激化了双方矛盾,更使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进一步增长。
权益维护意识薄弱。在当下的影视制作市场中,委托方处于强势地位,受托方往往急于签订合同,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无暇关注或考虑不够周全,对相关法律法规亦不甚了解,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在一些影视作品委托制作纠纷中,受托方当权利受侵害后,由于担心影响之后双方的合作关系,既没有及时收集有利证据,也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不仅使自身陷入被动地位,也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一中院经调研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应对。首先,要积极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联合制定并推广影视作品委托制作规范合同样本,减少因合同订立瑕疵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其次,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释法明理力度,努力引导涉诉当事人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对于举证能力薄弱的当事人,法官应当通过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力争最大程度上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最后,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组织义务普法活动和向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着力丰富相关主体的法律知识,逐步增强其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记者:祝文明 通讯员:白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