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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著作权基础 重构著作权体系
发布日期:2010/6/29
阅读次数:3463

剖析著作权基础 重构著作权体系——IPRCN专访张玉敏教授

编者按:2010年4月16日至17日,2010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召开。各地政府官员、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及实务界人士齐聚我校,共同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战略推进。国家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学术网、全国“十佳学术网站”——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借此机会就著作权权利基础问题、著作权保护的利益等问题请教了张玉敏教授

 
  首先,张玉敏介绍了她进行著作权财产权体系重构方面的理论研究的最初动机。
  第一,重构这个问题并非首创。在现代西方,特别是网络时代,都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实际上著作权的权利体系存在问题,应该进行重新设计,是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就已经被提出。比方说信息调整公路建设时,美国委员会就已经提出过这个问题。
  第二,在网络时代,以复制权为基础的著作权制度的合理性已经不复存在。张玉敏教授正是在这个启发之下研究这个问题。现在的著作权财产权权利体系不合理。张教授指出学生都有这种感觉,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的人都很难区分清楚这十几项的权利内容,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搞不清楚权利是什么,怎么利用呢?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考虑有没有一种和现实生活比较贴近的权利呢?有没有一种能够让人们便于理解的权利设计?一个法律设计如果让老百姓都摸不着头脑,这个制度就很难得到贯彻执行。
  最后一个是理论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是在市场交易当中控制流通传播的权利,所有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在交易当中才能实现利益。如果某物不进入市场,不流通,就无任何利益可言,也就没有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这个时候如果要保护,那是不准歪曲,不准抄袭,是另外的问题,不是财产利益的问题。财产权受到保护绝对是因为它的客体进入了市场,要传播,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销售。著作权上讲就是传播,书要卖,电影要放,影碟要销售,这个时候才有价值,才需要法律的保护。用法律的思维加以抽象的话,那就是有传播就有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整体上讲,就是一个传播权。作为著作权,这种特征是最明显的,只有在传播的时候,才有必要用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去控制它。要传播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控制的范围以内,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别人的使用不涉及传播,那就不应该在著作权人的权利控制范围以内。但是,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设置以传播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出来,并不是很容易。张教授在她的文章里做了一个分类,她也谦虚地指出这个分类是初步的,名称也是不简明。但是这个研究肯定是非常有价值的,在大家的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肯定能够得到完善。
  张玉敏教授接着解释了她推荐的权利设计对现在权利体系的影响,指出复制权的基础地位被取消不会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著作权人的利益正是体现在传播的过程当中,如果未他人进行传播,这就不会影响到他的利益。但是这种新的体系存在一个问题有待解决,在第三人印了大量的书却不销售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不能禁止该行为,因为其没有进行传播。这个问题可以在操作层面上解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没有正当理由的大量复制,可以被视为一种传播前的准备行为。这相当于刑法上规定的“预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在新的体系下,立法可以更加简化,我们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这种新的体系之下就用不再是合理使用了,因为此时这些行为已经不在著作权人的权利控制范围之内。例如,图书馆为保存版本需要而作的复制,这种利用并不是为了出版发行的目的,就不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了。
  在被问及著作权法规定权利所要保护的利益究竟何在,著作权法要保护的究竟是作者的利益还是别的利益时,张教授指出其实作者真正开始主张自己的著作权是开始于网络时代,作者可以在网上传播其作品,就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此之前,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并不是由作者,而是由出版商推动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只是因为创作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出版商才将作者作为其权利正当化的理由。其实著作权法的诞生根本不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专利制度也不是在发明人、设计人的推动之下建立起来的,而是由资本家、投资者推动的,因为他们才需要专利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市场。作为一个技术人员,一个发明人,他被雇佣之后完成的发明,所得到的仅仅是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者奖励,而不能获得将其推广利用的利益。所以著作权和专利制度的建立都是在大企业的推动之下建立的。
  现在国际上已经有研究表明,连TRIPS协议实际上是由美国的12家大公司操作的结果,协议的框架内容也主要是他们提出来的。这些大企业说服了他们的代言人——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在谈判中提出这个要求。为了能够获得国际支持,他们还迫使美国政府去寻求与欧盟、日本政府的合作,建立这个体系。结果,政府层面的合作没有成功,于是他们选择了民间的路线,说服了欧盟和日本的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再由欧盟和日本的企业说服他们的政府,合作起来推动了TRIPS协议的通过。美国一个国际法专家对此有深入的研究,提示了民间一个团体的利益诉求是如何变成一个国际公约的,这与信息封建主义的研究共同指向了一个结果——这些条约都是为大公司服务的。
  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不能被神圣化,它只是一个一般的财产权利,与其他的财产权利没有什么区别。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保护知识!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不是促进了知识之发展,而是阻碍了知识的进步。所以知识产权在全世界,包括发达国家受到非常之多的批评。但是,这个制度在大公司推动之下一直在发展,大的利益集团对国家很重要,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站在辩证的角度来看待,从两个角度来学习。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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