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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及其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发布日期:2012/5/17
阅读次数:3652

冯晓青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及其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之间既相互区别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于我国技术创新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技术创新则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目标。为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融合,需要建立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建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  技术创新  法律保障体系  企业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十二五”规划已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提出要求,正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需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的高度融合。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所在。为实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之间也需要高度融合。因此,探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关系及其法律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关系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融合
  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关系,需要探讨如何建立两者间融合的运行机制,以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因此,理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内在协调机理,是有必要的。从技术与战略的关系看,技术创新管理的战略分析学派提出了技术组合与战略运用的关系。例如,柏格曼多次强调技术与战略整合的重要性,并认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哈里斯、肖尔、萨姆斯则强调技术组合的重要性及其与竞争战略关系的重要性,强调制定战略时应分析传统的组合规划矩阵与技术组合矩阵的联系,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决策。[1]基于战略分析的技术创新管理的观点对于研究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具有紧密结合性,这体现为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无论是创新成果的构思、技术方案设计、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产品化,以及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等,都是知识产权战略运行的环节和内容,两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需要保持与技术创新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体现于两者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相辅相成,“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助于自主技术创新的开展,而自主技术创新的开发反过来有助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自主技术创新的开展都是知识管理的不同表现形式。创新性技术是知识产权的潜在性内容,而知识产权也可以促进技术创新的实现,反过来又扩展了知识产权的内涵。”[2]
  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都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跨越和经济战略转型的重要手段。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即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互动的内在机制,一方面要求企业将技术创新置于知识产权战略环境中,在技术创新中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激励创造和调整利益的功能,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这就要求技术创新中应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以指引,将技术创新过程演变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过程。另一方面,要求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重视技术创新,以激励创新、提高创新的社会效能,同时应尊重技术创新活动本身活动的客观规律。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的互动关系要求两者协同发展,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技术创新目标,通过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建立支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正如有学者从自主创新的角度指出:“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相辅相成,没有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之相配合,企业自主创新很难成功,也难以达到提升竞争力的目标。所以,进行自主创新,务必要注意知识产权战略的巧妙运用,根据自身创新能力的强弱程度,选择实施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3]还有学者则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两者结合方面阐述了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结合的必要性:“企业要提升竞争力,就要推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两大战略的实施, 把技术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科技创新中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战略思想, 并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源源不断地形成更多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是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关系”。[4]
  另外,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关系还体现为知识产权战略应因技术创新的不同定位和环境而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适应技术创新的动态调节机制,这与知识产权战略柔性的原理是一致的。具体地说,是企业因应技术创新而实行知识产权战略转换策略。所谓战略转换,是基于战略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竞争态势等的变化而对企业战略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战略转换反映了企业战略对环境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转换属于企业战略转换的范畴和企业业务层战略范畴。它是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技术创新环境和资源配置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进行的转换,如由防御型专利战略转换为进攻型专利战略、由技术跟随型战略转换为技术领先战略等就是重要的战略转换形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转换的发生,技术创新是其内在激发因素,这是因为技术的发展变化导致企业技术战略定位发生重大改变,而这对于企业的竞争结构也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技术和竞争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及时实现战略转型,否则将被市场淘汰或者丧失市场机会。技术变化本身则对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产生决定性影响,因为技术变化特别是重大的技术革新或进步往往意味着诞生一个新的消费市场甚至全新的消费市场。新的消费市场一旦形成,将带来巨大的市场效益,技术创新环境自然也将发生巨大变化。适应这一环境变化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转换就是必然选择。例如,当传统成像技术被数码技术替代时,包括柯达公司等在内的公司放弃传统的胶卷业务,转向新兴的数码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司的专利战略显然需要转向对新兴数码技术和产品专利的争夺,否则将被市场淘汰。在21世纪刚刚到来时,柯达公司却陷入了所谓“数字迷失”,经营出现全面危机。原因就在于,公司没有及时因数字技术变化导致的顾客需求变化而进行战略调整,而是仍然固守传统胶片优势和市场垄断地位,一时错过了发展机遇。公司在2003年9月26日不得不宣布进行战略调整和转变,不再固守传统的胶片业务,而是全面向数码产品转移。不过,由于错过了最佳时机,在新的竞争环境下柯达公司仍然出现了经营危机。类似的还如柯尼卡、美能达公司等也由于未能及时进行战略转型而曾出现被动局面。
  进一步说,技术创新不仅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转换策略的动力源,而且它本身也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转换态势的发展,因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逐步提高的过程,随着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企业创新的方式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也将不断提高。例如,企业由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的转变是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的过程,随着这一创新态势的变化,服务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应适时变化,如由跟进、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到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
    (二)技术创新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
  根据新经济增长理论的代表人物保罗?罗默的观点,企业享有的知识具有递增收益。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它可以表现为获取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收益。通过将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收益进一步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后可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表现为技术创新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缺乏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将失去目标和基础。
  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化的产物,它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扩散均有重要影响,而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直接来源。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首先是企业通过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根据市场需要和技术发展动态,在研究开发基础上产生了技术发明等智力成果,借此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对其形成的作品则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当技术创新成果上市后则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新技术、新产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能够获取必要的利益,反过来用于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在创新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收益-进一步的创新活动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使技术创新活动朝着更高的方向前进。事实上,技术创新过程本身就是新技术、新产品的产生和相应的商业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内容,也就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各个环节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得以体现。没有技术创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技术创新构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
  将技术创新纳入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有利于实现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融合,形成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以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品牌的塑造为内容,这样就可以避免使技术创新活动成为纯粹的创新活动,而是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过程,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而且,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成为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而且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换言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种竞争战略,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为基础,最终目标则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技术创新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等原理表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要以技术创新战略为指引,在技术创新战略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失误将连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果,甚至变得不可行,这是因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均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为获取市场竞争地位服务,如果离开技术创新战略的指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失去方向。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以技术创新作为重要的目标。
   
  技术创新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还可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象的角度理解。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来自于新技术、新产品生产销售给企业带来的高额利润和利益。技术创新本身具有系统性和过程性,它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课题立项、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产品化和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诸多环节,即“形成了技术创新链,而正是技术创新链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了对象”。[5]
    (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是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是利用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和保护手段,激励知识创造,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以有效管理为基本手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独占性特征、经济上的无形资源秉性以及管理上的战略性特质,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可以从国家层面、区域(地区)层面、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等不同角度加以认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体现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本条件和环境,营造知识产权文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政策、法律和制度运行,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体系;区域(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体现为立足于区域(地区)实际情况,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通过区域政策、制度和区域组织保障,建立区域自主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指导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建立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和纽带的集约型经济;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纽带,它以提高本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推进本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为己任,同时也肩负着协调行业、政府部门及其相互之间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的使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则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其基本内涵是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获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总体性谋划。[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点是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方针,大幅度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逐步构建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特色,形成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竞争能力。2006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要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基础之上,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在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无论处于上述何种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关键都是需要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进行战略性的运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激励与保护创新、协调利益关系、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利用等。就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技术创新战略的推进作用而言,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建立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换言之,如果技术创新中缺乏知识产权战略考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将陷入盲目而失去保障,也将失去运用知识产权获取市场垄断利益的手段。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对技术创新重要作用的核心则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性对于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战略影响和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优化配置企业创新资源,与企业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具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功效,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其相关的竞争行为影响直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激励了技术创新,加快了技术创新速度,技术创新的发展和变革则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当然,在不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呈现一定的区别性特征,两者的重要性也不同。
  然而,制度毕竟具有静态性,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人们充分、有效地运用,这就要求企业在追求生存和发展,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和相互匹配。换言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只有与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的实践结合,才真正有意义”。[7]尽管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创新与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独特功效和使命,这一功能的实现却需要以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后盾,需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技术创新提供平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就是要鼓励技术创新,打造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核心竞争力,以取得竞争优势”。[8]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密切关系也要求,在技术创新中应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导向,使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重要推手,对我国技术创新战略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它规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质内容和性质。同时,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静态性,它需要有效地运作才能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在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和实施。正如知识产权界所认可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是研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追求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的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但又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从创造源头得到管理、保护和市场运作的一体化模式,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指引的,需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创新模式和流程构建促进知识产权资源有效配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以获取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在企业实践中,知识产权战略对其发展的巨大作用关键就在于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学者以产业集群升级与企业发展为立足点,指出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驱动功能体现于:促进技术创新主体积极地实施自主技术创新,积极地思考自主技术创新所面临的一切问题;激励技术创新主体健全技术创新机构,加大对自主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技术创新主体自觉遵循技术创新规则,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自主技术创新;促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去获取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促使企业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9]此处虽然针对产业集群升级,对于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作用亦具有启发价值。
     二、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地位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结合的基础是建构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完善适应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与市场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本身也是国家法律体系在企业微观层面的运转过程。建构和完善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是保障技术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制度环境保障。这里的法律保障体系,当然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也包括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重要制度。例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重点”之“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部分指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在“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中也规定,要加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更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
  技术创新之所以需要构建适合其需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因为技术创新本身不仅仅是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行为,而且是一个与外部条件和环境息息相关,深受其影响的、具有系统性和过程性的经济行为,这一经济行为“是在一定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下进行的”,[10]其中法律制度就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制度。围绕激励、促进技术创新的总目标,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事实上,现有研究成果已经发现了这一点,指出技术创新需要法律保障,建立符合技术创新需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促进技术创新所必需的,“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根本目标是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企业以及其他创新活动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并保障各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激励”。[11]
  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法律制度。资源配置是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基本前提,它涉及企业人力资源、资金和实物、原材料、设备等有形资源以及无形资源。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主要应通过企业自身解决,但国家提供促进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也很有必要,特别是投融资法律制度是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重要法律机制。国家有必要建立适应技术创新需要的投融资制度和相关的财政、税收、保险制度等。与此相应,还应建立针对创新投融资的法律保障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关系,激励投资主体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活动。
  二是创新成果法律保护制度。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创新成果只有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才能充分保障创新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和投资者对创新活动的投资,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由于创新成果的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特征,充分的法律保护是企业收回创新投入成本并获得必要收益的必要保障。建立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还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则是,它为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了强大的动力机制,因为法律制度为创新行为提供了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这必将促使企业积极投身于技术创新活动,通过技术创新活动获取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相反,如果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不畅,如立法存在真空地带、执法不力、保护水平低,就会挫伤企业投身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具体地说,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涉及对创新成果归属、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侵犯创新成果权益的制裁与规范创新行为与创新成果使用诸方面,涉及的主要法律则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民事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中知识产权法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基础性法律,其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作用目前已有大量研究,在此不赘述,只是在下面进一步解释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时再予以探讨。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主要体现于对各类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整,对技术创新各类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使各方当事人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民事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制裁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上述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我国又具体体现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具体的法律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三是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法律制度。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是实现技术创新目的的关键,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在一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下进行的经济行为,也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成果转化应用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是制定与实施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法律制度建构上,应重视以下问题:建立激励转化应用的法律机制,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如职务发明创造制度,也包括其他相关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激励,如投融资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建立高效运转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例如技术市场制度、技术合同审批制度、知识产权产业化转化平台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建立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以吸引资金投入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开发。
  四是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与评价考核法律制度。激励机制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因此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应以建立激励创新活动、激励对创新活动的投资以及激励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为重要导向。同时,对技术创新的评估考核法律制度既是检验技术创新活动成效的指针,也是敦促企业了解技术创新活动现状,及时进行调整和弥补缺陷的法律机制。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创新成果的确权机制为例,将知识产权考核指标纳入技术创新活动中,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检验创新活动的重要指标,有利于促使企业珍惜对来之不易的创新成果予以知识产权确权,从而为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是服务于技术创新法律制度配套的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在我国,各级部门颁行的政策对于法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相比,政策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便于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及时规范和指导各类主体的行为,朝着法律设定的预期目标前进。企业技术创新也不例外,除了需要前述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外,也应建立适应技术创新法律制度配套的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事实上,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和推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国各级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颁行了涉及科技创新、投融资、科技成果产业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大量相关政策,着力建构国家和区域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其中,国家层面的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科技部等,2009年)、《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发改委等,2008年)、《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国家发改委等,2007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等,2009年)等。地方层面相关政策如《云南省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大企业集团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陕西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还如,苏州市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于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体系建设,包括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入落实知识产权考核体系、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相关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意义在于政府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制定有利于创新资源利用和创新要素发挥作用的政策,不仅能为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方向性、政策性指引,而且可以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上述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构,还需要企业法律制度创新,而其核心是确保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包括体制创新与创新能力两方面条件,体制创新涉及企业内部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创新能力则受到体制、其他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克服旧有体制的缺陷,进行体制创新,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企业法律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企业法律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政府对企业及其活动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12]此外,从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来说,上述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还需要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相互衔接、内在统一的制度与政策规范,以形成促进技术创新的一股合力。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从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角度看,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仍然是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技术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为核心的。从这一观点看,法律保障体系应围绕激励自主创新而在法律理念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实践创新方面着力。具体地说,在理念创新方面,应强化对科技人力资源、知识资本的保护,关注人的主体行为取向,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为体现人本主义法律关怀的权利保障法和行为激励法;在制度创新方面,应着力于建立权利人受惠更多的新规则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与奖励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实践创新方面,应将法律转化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动,促成企业法律文化的形成、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及整体水平的提高。[13]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技术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关键作用。结合前面的研究,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企业技术创新尤其需要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离开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和创新成果的保护是不可想象的。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14] 而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全过程中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协调,特别是创新者与传播者、利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实现技术创新的社会目的,既不能过分强调创新成果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使其成为“大锅饭”的牺牲品,也不能对其过度保护而造成对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阻碍,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的利益调整则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目的,它通过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专有权利与公有领域、私有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整,以私权保护为核心,有效地协调和平衡围绕创新成果产生的利益关系,对于技术创新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商业化是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标志,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通隐含了一种内在的促进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机制,能够有力地推动和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除了人身权利以外,它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以在市场上实现为其基本前提,这也是该制度与科技管理、成果管理制度的重要区别,这样就能更好地促使权利人积极将创新成果投入市场,从而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
  三、结论
  知识产权战略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和谋略,两者需要以实现企业总体战略目标为根本宗旨,实现有效的融合。为实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战略需要全方位的融合,只有在技术创新中体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并通过在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战略性地运作知识产权,实施动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策略,才能真正使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技术创新殊途同归,共同为提高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出巨大贡献。为推进我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融合,需要从制度和组织保障上加以协调,建构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完善与创新政策相关的财政税收、投融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科技创新体制与制度、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适应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与市场法制,建构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等。这反映了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性和开放性,不仅是企业层面内部运转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保障创新。从根本上说,当前我国大规模推动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关键是应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效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

注释:
  [1]转引自赵晶媛编著:《技术创新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2]刘良灿、张同建:《知识产权战略与自主技术创新的联动效应研究—基于我国产业集群升级的视角》,载《特区经济》2011年第7期。
  [3]甘志霞、吕海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能力动态匹配》,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8期。
  [4]门玉英、颜慧超、盛建新等:《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湖北省为例》,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7期。
  [5]华鹰、华劼:《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互动关系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1年第2期。
  [6]参见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3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7]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政企关系研究”课题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要突出支持再创新:需要政企合作》,载《发展研究》2011年第2期。
  [8]毛金生主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2页。
  [9]魏先林、周小金:《试论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中的作用》,载《特区经济》2006年第12期。
  [10]纪玉山、曹志强等著:《现代技术创新经济学》,长春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11]董炳和:《技术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12]董炳和:《技术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13]莫良元:《我国现代企业技术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载《技术经济》2005年第9期。
  [14]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转载自:知识产权,2012年02期
  供稿人:李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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