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办)、农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促进县(市、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县(市、区)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支撑。通过五年努力,在我省各县(市、区)中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较强、产业竞争力明显、特色突出的产业和产品。
二、支持县(市、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形成若干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县域经济群和产业集群,扶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县区企业和民营经济。
三、对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所属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有人抓、有人管、有经费、有运用、有保护,条件具备的应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项目预警机制,防范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知识产权纠纷。
四、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所属企业申报的发明专利和PCT专利授权后的费用资助标准,比照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标准发放,需要办理加快审查的,省知识产权局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推进县(市、区)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对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企业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加大扶持培育植物新品种力度,省农业主管部门对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县区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对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内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如国家发明专利、PCT专利、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参与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的产品,省农委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八、加大对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省知识产权局将在每年组织的培训班中专门为县区企业预留培训名额,满足企业工作需要。
九、帮助县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对产生跨省、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县区企业得出的调处和打假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及省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将优先受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鼓励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内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等国内外知识产权展示交易活动,为参展企业和项目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优先推荐评奖。
十一、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县区企业通过与金融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租赁机构、投资机构合作以发行企业债券、境内外上市等途径实现多渠道融资。
十二、完善对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内企业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6项实用新型专利,各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也要将本地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和质量纳入目标考核中,引导并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