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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发布日期:2011/10/10
阅读次数:1614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代理委托合同,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7)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8)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流程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费用:
每件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费用仅收取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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