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沈阳国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国!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今天是:2024年4月26日    
维权指南 ++更多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域名 >>>>
植物新品种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特殊标志/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政府政策 ++更多
法律法规 ++更多
  专利
 
对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具体要求
发布日期:2012/4/11
阅读次数:2509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就是指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一)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二)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因此,“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注: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也可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外国人是否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友情链接  
 
欧洲专利局(EPO)
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辽宁科技信息网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
香港知识产权署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日本知识产权局(J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沈阳益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服务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2011 沈阳益为宇东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12002759号-2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