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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4/13
阅读次数:1613

一、对于在以下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二、对于在以下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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