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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作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2/4/17
阅读次数:1556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作者的权利。编辑工作与著作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编辑向作者组稿起,到接受稿件、编辑加工、发稿、出版,以及出版以后,凡是涉及到书稿的问题,几乎都与著作权有关。这就要求编辑工作人员必须在著作权法律范围内工作,在作者或著作权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工作,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会造成侵权。

  编辑要明确自己的职责

  编辑是出版社、期刊社内对他人作品进行审读和编辑加工以达到出版或刊登标准的人。编辑对书稿的审读和编辑加工付出巨大的劳动,是属于精神产品加工的创造性劳动。尽管如此,编辑的劳工仍属于加工性劳动范畴,都是特定的、应尽的职责,与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同。作者享有著作权,编辑却不能享有此权。因此,编辑决能因为自己加工过某部书稿或修改过某篇文章,就想同作者的身份一样,享有署名权或获得报酬的权利。

  编辑要注意掌握书稿加工和文章修改的尺度。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编辑和作者要平等合作,互相尊重。编辑既要尊重作者的权利,又要按照出版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审读和加工书稿。对书稿中涉及到的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等体现作品实质性内容的部分,不能擅自修改,因为这些内容是作品的核心,也是作者苦心经营的结果。但编辑可以提出意见并与作者商榷,或建议作者进行修改。对于个别作品政治观点确有问题、作者又不予修改的,出版社、期刊社可不予出版或发表。对书稿中涉及到的知识性、常识性内容,如果发现问题,要注意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不可想当然地修改,否则可能损害作者声誉。

  编辑不应干涉作者间的著作权关系

  这是针对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品的数量较多,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多数事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所以出现纠纷较多。作为出版这类作品的出版单位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对此类作品的编辑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与合作者签定较详尽的出版合同。合作作品的作者比较多,编辑有时不可能与每一位作者接触,只能与其代表进行磋商,签定合同。作者代表的身份,不能以其职务和地位确定,应要求其出示有关文字材料加以证明。合同的内容力求完备,对署名顺序、署名方法、编辑加工后书稿的审定、稿酬的领取方法等尤其要填写清楚。

  2、不要干涉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关于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顺序、署真实姓名还是署笔名等),应由作者自行协商。如果合作者较多,而在封面上不能全部署名,编辑不要擅自确定署谁,而应让合作作者的代表提出具体意见。

  3、不要干涉合作作者之间的稿费分配问题。对于稿费,最好一次性交给合作作者的代表,至于作者之间如何分配,编辑不应干预。

  总之,编辑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增强著作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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