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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发布日期:2012/4/17
阅读次数:1546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一、关于换领新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二、关于项目变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与发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三、关于设立分支机构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关于年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另外,已经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知道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已经取得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逾期不交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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