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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期限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4/19
阅读次数:1614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日、文件的递交日和送达日以及期限的计算作了说明。

  一、申请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文件的递交日和送达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三、期限的计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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