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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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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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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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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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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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在地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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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出保护申请
( 2 )、提出成立申报机构的建议
(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地政府批准成立申报机构批。
( 4 )、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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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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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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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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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6 )、向国家局保护办提交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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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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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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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科技司)地理标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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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制定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 8 )、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 9 )、发布受理公告
( 10 )、受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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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推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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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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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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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 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 12 )、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并颁发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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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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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标志申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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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原申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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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生产者向申报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 14 )、申报机构初审报总局保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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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省级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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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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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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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 16 )、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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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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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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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局保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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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 18 )、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 19 )、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 20 )、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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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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