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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2/4/19
阅读次数:1448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作流程

文件及资料

申请阶段

产品所在地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 )、提出保护申请

2 )、提出成立申报机构的建议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地政府批准成立申报机构批。

4 )、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

初审阶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 )、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6 )、向国家局保护办提交初审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建议》

受理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科技司)地理标志处

7 )、制定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8 )、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9 )、发布受理公告

10 )、受理异议

须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推荐文件》

审核批准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

11 )、 2 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12 )、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并颁发注册证书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专用标志申报阶段

管理机构(原申报机构)

13 )、生产者向申报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4 )、申报机构初审报总局保护办

须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省级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

15 )、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16 )、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监督管理阶段

管理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局保护办

17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18 )、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19 )、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0 )、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

《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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