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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种途径
发布日期:2012/4/20
阅读次数:1589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竞争者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一、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保密机制

  (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目前企业比较通用的意中保密措施。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保密协议中应当载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

  保密协议不仅可以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还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之一。使权利人更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建立专门的保密机构
  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由专门的保密主管人员负责企业的保密工作。

  (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不仅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内部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比如,加强对员工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制定泄密的惩处机制;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等。

  二、采取适当的激励、奖励措施

  除了内部建立合理的保密机制外,企业还应当对保密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或者发给保密津贴;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在其离职后的保密期间,给与保密的经济补偿。

  三、法律手段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当发生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寻求救济。以下对常用法律依据作简单的介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侵权人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法律法规
  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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