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沈阳国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国!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今天是:2024年4月27日    
维权指南 ++更多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域名 >>>>
植物新品种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特殊标志/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政府政策 ++更多
法律法规 ++更多
  专利
 
专利费用
发布日期:2012/4/13
阅读次数:2378

专利费用

  一、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二、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三、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收费处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出具邮局、银行提供的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四、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应当在汇款单的附言栏中或者事由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

  (2)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0200010009014400518

  邮局汇付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收 款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专利缴费电子邮件咨询服务:shoufeichu@sipo.gov.cn
上一篇: 外国人是否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下一篇: 药品注册申请中有关专利权的规定
  友情链接  
 
欧洲专利局(EPO)
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辽宁科技信息网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
香港知识产权署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日本知识产权局(J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沈阳益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服务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2011 沈阳益为宇东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12002759号-2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